制度是组织的良知,规则(流程)是群体的智商。


朋友讲了个笑话,说有个小伙子,骑辆破摩托去个什么地方,路况不好,结果哐啷啷一声,油箱盖还是什么部件,颠掉了。小伙子急忙下车去捡,不料被个老太太抢先捡起来,不肯还小伙子,非说自己捡到的,就归自己了。小伙子好说歹说,也没效果,只好报警。警察来了,也拿老太太没办法,反过来劝小伙子认了吧。这时候高潮来了,就见老太太蹒跚的走到社区废品收购站,把油箱盖卖了5毛钱,然后老太太拿钱走人了。收废品的大哥,又把油箱盖还给了小伙子,事情这才解决。

另一桩事是几年前,车上遇到个西部人。大家说笑,说起他家乡是多年古都,地下文物极多,随便在自家院里掏一掏,这辈子就够吃了。那老兄说:哪有你想得那么容易?盯得紧着呢。我们那盖房,经常会挖出古物来,有些人就会一声不响,用锄头把这些价值连城的古董捣碎。反正挖出来也不归自己,何苦来着?听他么说,当时我们心里咯噔一声,脑子里想象出无数被捣毁的古物,心疼至极,不知该说什么。

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,无主之物就意味着无责任,只会带来资源的极大毁坏。谁也不会珍惜那些产权不明确的东西,这是人类的天性。只有对人性的尊重,制度或规定,才会有意义。

韩寒去台湾,把个钱包丢了。很快就找回来了。然后蒋方舟去台湾,也把钱包丢了,很快也找回了。又不久,一名杭州男子去台湾,也学着韩寒蒋方舟丢钱包,这次没找回来,只好垂头气回家——但他回到杭州时,发现钱包已经给他寄回来了。

起初大家感叹台湾人民道德水平硬是高。 然后才有人发现,台湾和大陆,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。大陆这边要求人人做道德君子,拾金要不昧,昧了就要上道德法庭接受谴责。

而台湾那边则不然。台湾民法规定,捡到丢失物品之后,6个月内有人认领的,拾得人应将物品归还,但拾得者可向失主索取物品价值十分之一的报酬。 这条法律规定的意义,就在于考虑到人性,占有是人性中无法抑制的冲动。但如果捡拾者能够拿到报酬,而且还让自己成为一个好人,这就弥补了捡拾者的巨大心理落差。

而我们这边,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,是这样规定的: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,归国家所有。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,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。 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。

相比之下,这边就丝毫没考虑到人性私欲的要素,或是,在法律执定者看来,这边统统是圣人——圣人之法,落于凡间,带来的效果只会相反。

禁止民众占有挖掘之物,初衷并非是视百姓民众为圣人,而是让人感受到了法律制行者的冷漠与傲慢。 法律制定者忘记了,民众才是这个国家的主人,主人挖出来的东西却无法保留,巨大的利益落差,自然会气恼至极,所以才会出现将挖出来的古物毁掉的事情。

制订法律的目的,是为了激发民众心里的善良,疏理调节人际关系。出于这个目的就必须要考虑到最基本的人性,不考虑这个,民众心里失落已极,所以才会出现老太太强捡别人油箱盖不肯归还的怪事——你看这老太太不讲理,其实她是最讲道理的,只因为法律起不到疏理人性积淤的作用,才导致她的心理与行为双双失衡。

1788年1月18日,一艘英国战舰,把700多名恶行累累的犯人,押送到了不毛之地,此后80年,英国陆陆续续,又流放了16万犯人到这里。多年后,这里崛起一个富裕而令人羡慕的国家——澳大利亚。

哪怕是一群流氓,也能够建立起一个文明的国家。只要制度合理。

制度是组织的良知,规则是群体的智商。而好的制度,能够激发人心中的善。

好的规矩,具有三个基本特点,第一是简单可行,第二是符合人心常情,第三则是能够有效疏理人际关系。

人的天性是相同的,非要把规则制订到阴暗,生恐民众于中获利,把环境弄到一团糟,却强迫人人做圣人,这岂不是扯蛋?

一个制度有缺陷,起不到人际疏导作用的企业,必然沦为一个按资排辈的国企。混乱不堪的环境,只能是寄希望于权术来弥补,这种缘木求鱼式的努力,在加剧环境的混乱的之时,同时导致人的心智退缩,对人苛责已极,求全责备。

违背人类天性的指望必然落空,老板感慨员工不敬业,员工抱怨老板太苛刻。其实人性是不变的,永远随着规则的良劣左右摆动。明明是制度规则有问题,你却开错了药方,药吃得越多,神经越是错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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